最近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一路飙涨,区块链及数字资产再次成为大众话题,那么问题来了,在我国数字资产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民法总则草案发布前,我国在数字资产的相关法律上,一直有所欠缺,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数字资产案件一直因难以取证、法律条文模糊等原因被搁置,比如网络账号被窃取,以至于用户权益得不到保护。
早在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上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以及更早之前,央行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了数字资产的性质,认定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拥有参与的自由。
我国民法总则草案正式发布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及数据信息被承认为民事权利客体,我们以一个经典案例来学习一下。
上海比特币入室抢劫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8年6月12日,严冬、吕芳、张飞、傅云四人进入皮特和妻子王晓丽家中,胁迫二人将持有的18.88枚比特币、6466枚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账户内。
随后,皮特和王晓丽报了警。严冬等四人承诺自愿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
然而,返还的承诺就像一张空头支票迟迟没有兑现。皮特、王晓丽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枚、天空币6466枚。
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MC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严冬等四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
目前中国法律并不认可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未将其作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此他们有权力不返还。
2020年5月6日,法院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重点来了,比特币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
瞬间,所有国内炒币者、尤其是经历过币圈的人全都沸腾了,他们热泪盈眶、奔走相告这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所有事情都有个但是
持有比特币资产是合法的,比特币被定义为一种资产,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17年9月,就已经明令禁止了代币发行融资(ICO),场内比特币交易也被叫停。但其它ICO币以及其它虚拟货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遭受损失维权难度极大。
购买虚拟货币是个人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2017年9月国内交易所关闭以后,大部分人开始转战海外,大搞出口转内销,一些交易所打着海外运营主体的幌子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服务,一些项目打着海外项目的幌子在国内进行发币融资活动,也曾火爆一时。泡沫过后剩下的依旧是一地鸡毛,数字货币市场在2018年遭遇寒冬,山寨币更是逐渐地走向了归零,代币发行融资犯罪活动更是猖狂不已,投资者损失惨重。
法院普遍认为,投资者明知虚拟货币在国内是被明令禁止的,还依旧选择去投资,虽系个人行为,但不受法律保护。下面也是一些维权失败的案例:
案例一:
赵某通过朋友郑某的介绍投资“蒂克币”和“DK矿机”,并承诺3个月还本。赵某支付了108万元,委托郑某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并处理理财事宜。郑某仅向支付了44046元的“收益”后,便告知赵某投资款已化为乌有。赵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向郑某索赔。
案例二:
2018年3月份,徐州男子金某在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遭受损失后,将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火币公司赔偿其损失的12万余枚“泰达币”,约合人民币80万余元。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普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在国内是明令禁止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承担。总结如下:
持有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是合法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及数据信息被承认为民事权利客体;
购买和交易虚拟货币是个人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需自行承担风险;
ICO币以及其它虚拟货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遭受损失维权难度极大;
国内交易所关闭后,不允许在国内发行、使用和交易虚拟货币、山寨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