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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可能具有什么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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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情不同,以及比特币未来发展走势尚不明朗,无论对其全面禁止,还是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等同于货币使用,都能找到足够多的理由支持。世界主要国家(或经济体)对比特币的态度不尽相同,在我国比特币交易被完全禁止。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互联网上的交易,都必须借助金融机构作为可资信赖的第三方来处理电子支付与结算问题。这种局面在比特币出现以后被打破了。

随着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进化,人们开始尝试通过数学算法来建立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比特币是基于密码学原理而不是基于信用成立的,使得任何达成一致的参与者都能够用它直接进行支付,不需要任何第三方信用机构的介入。但是,比特币能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法律能不能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

比特币具备财产属性

在比特币系统中,交易信息和数据都被以文件的形式永久记录下来,每一个文件就是一个区块。每个区块的第一笔交易进行特殊化处理,该交易产生一枚由该区块创造者拥有的新的电子货币,即比特币。

当然,该区块的创造者并不是无偿取得的该比特币,而是付出了相应的对价。必须运用具有相当算力的计算机,投入固定的时间,消耗一定的电力能源。而且根据比特币技术的程序设计,越往后取得比特币的难度越大,消耗的能源越多,这就意味着通过计算取得一枚比特币投入的成本越高。这非常类似于耗费资源去挖掘金矿并将黄金注入到流通领域。

通过“挖矿”行为取得比特币,从法理上说,应当属于物权原始取得根据中的劳动生产。在承认数据权利的前提下,应该承认其合法性。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都为承认类似于以“挖矿”形式取得比特币的数据权利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预留了立法空间。

参与者加入比特币网络中,意味着认可比特币的运行机制,这是最基本的协议。比特币协议并非民法上的双方合同,而是一个共识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每个参与者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彼此信任,所有交易可视透明。

虽然这些信息与数据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但因其具有了典型的财产内容,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一是比特币被特定主体控制与支配。每一位交易当事人都拥有独一无二的地址,自动生成一对密钥——私钥与公钥(public/private key)。所有者通过私钥可对比特币享有支配权。二是比特币所有权具有排他性。虽然比特币可被分割为大小不一的份额,但在该份额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即符合“一物一权”的基本法理。该所有权具有对世性,任何他人负有对其不得侵害的义务。三是比特币的公示公信原则。在比特币区块链上,所有的数据和交易信息都被完整记录且不可修改。通过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比特币实现了所有的权属与交易信息透明、公开,不再需要传统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方式方法,即可实现保护第三人(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制度目的。

比特币并非“庞氏骗局”

比特币自出现以来,被很多人质疑是一种新型的庞氏骗局(Ponzi Scheme)或者金字塔式传销(Pyramid Scheme)。人们警惕新生事物,特别是对价格高昂的未知事物抱有戒备之心,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从比特币的运行机理以及实际效果来看,其并非庞氏骗局。原因如下:第一,比特币系统的规则、运作机理是公开透明的。比特币系统所有信息真实可靠,也没有任何人可以操纵。第二,比特币的取得需要付出实实在在的经济成本。第三,比特币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市场需求。人们通过比特币这一存在网络空间的虚拟货币,可以轻松完成“线上”交易的支付行为。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体商店开始接受比特币。第四,比特币为社会贡献了具有极高价值的底层技术——区块链(Blockchain),为在社会各个领域重构信用制度提供了技术可能,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对此,世界银行的看法是:人们倾向于害怕他们不理解的事情,盲目的攻击听起来是正确的,但是他们同样无知。比特币显然不属于“庞氏骗局”的定义,其主要价值可能是向各国央行提供关于电子货币前景的教训,以及如何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

警惕比特币可能造成的危害

从比特币的运行机制来看,因其去中心化、匿名、取得方式等特点,可能会造成以下几方面的危害:

一是极易成为犯罪工具。比特币的账户匿名,外界无法知悉谁是其持有者,受到有洗钱需求的不法分子青睐。

二是扰乱一国(或地区)的外汇管理秩序。比特币交易不受任何中央银行的控制,也无须商业银行信用背书。通过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买入卖出比特币,实现不同法定货币的转换流出,可以成功地绕过任何国家的外汇管制。

三是冲击法定货币体系。从理论上说,虽然比特币设计了数额上限,不会对既有法定货币造成太大冲击,但是这会诱发其他类似数字货币涌现出来。

四是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比特币受人诟病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会耗费大量经济成本。“挖矿”是比特币原始取得的唯一方式,根据其程序设计,越往后挖矿的难度越大,也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算力。

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监管态度

从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对待比特币的态度来看,鲜有草率认定其为庞氏骗局或者其他金融骗局的作法。由于国情不同,以及比特币未来发展走势尚不明朗,无论对其全面禁止,还是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等同于货币使用,都能找到足够多的理由支持。从世界主要国家(或经济体)来看,大致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

1、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货币职能。

德国政府对待比特币一直持较为积极的态度,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认为其属于“私人货币”(Private Money)的范畴。早在2013年,德国财政部就认定比特币为“账户单位”(Unit of Account),这意味着它可以用于该国的税收和交易目的。比特币在日本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加密数字货币”,许多商家接受比特币支付。日本在2016年修改《资金结算法》时,专设第三章之二“虚拟货币”。从这一立法方式来看,主要是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结算、支付手段,并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机构设置了明确的监管规制。对待比特币交易,日本的作法是采用牌照式管理方式,在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取缔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前提下,日本因此已经成为全球ICO的热土。

2、不认为比特币具有货币属性,但承认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英国并未明确规定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禁止比特币交易。帝国理工学院Cathy Mulligan博士认为:“在英国,比特币实际上被当作私人资金。如果你试图用比特币兑换英镑,不会因比特币的价值被征收增值税。”美国对待比特币的态度比较微妙,经历了从积极到谨慎的转变。美国财政部、证监会等联邦政府监管部门多次表态,认可比特币对社会的创新贡献,支持其发展。但是自2017年以来,因为比特币的大幅上涨和ICO的火爆,它们开始提醒投资者警惕数字货币的风险,并对其未来发展持谨慎态度。从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的态度看,比特币被认为是一种金融工具或者证券,具有投资价值,但不能视为等同于美元的货币使用。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家税务局(IRS)曾发布文件,正式对比特币征税。

3、不承认比特币法律地位,全面禁止其交易。

中国政府对比特币的监管也经历了从放任到全面禁止的过程。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交易在中国被完全禁止,在中国经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随即宣布将停止所有交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引用法国KEDGE商学院教授埃里克·皮谢文章称,比特币泡沫不过是疯狂投机的最新化身,没有人能预言投机风险持续时间的长短和顶部在哪里。

不过,完全拒绝接受比特币,未必是最好的选择。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烤猫”(Firedcat, bitcointal论坛上的马甲)事件。2012年7月,烤猫在深圳成立Bitfountain公司,进行“虚拟IPO”发行,以0.1比特币的价格募资16万股,用以挖矿和研制Asic矿机。这种行为本来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但因为比特币在中国不算货币,无法认定该行为是非法集资。

“货币认同”是决定比特币性质的关键

早在1992年,曾长期供职于英特尔(Intel)公司的美国技术和政治作家Timothy C. May认为,国家出于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以及对社会解体的担忧,不能让秘密的无政府状态无限蔓延,当然会试图减缓或阻止这项技术的传播。从这个角度看,各国政府对待比特币的谨慎态度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美国货币政策专家米什金认为,货币(money,也指货币供给)是指人们广为接受的、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活动或者用于偿付债务的任何事物。从货币发展的历史看,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源于人们对货币的普遍接受性。法定货币只不过是用国家公权力赋予了某种货币在一国范围内通行。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具备强制通用力,也就是说社会公众一般不负有接受其作为货币的义务。但是,比特币无须第三方信用的支持,只要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比特币的货币地位,就可在具有“货币认同”的群体内或者当事人之间等同于法定货币,应当依照货币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其不存在“货币认同”,则可视其为一种无形资产,按照财产法规则处理。上述规则,在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信息以及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应该属于私法上的自我责任范畴。

比特币出现以后,其价值和实际意义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但这都不影响其对传统货币体系和货币理论,乃至政府管制的其他领域带来的巨大冲击。最重要的不是比特币是否可以取代各国现行法定货币,以及其未来的市场价格的高低,而是其底层技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理念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重要领域究竟有多大影响。改变已经开始,我们必须积极应对。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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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er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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